小区会所延期交付也是违约
购房合同约定,设有室内温水游泳池、健身房等设施的会所,在业主购房一年后即可投入使用。然而,业主和开发商对会所的投入使用时间发生争议,并因违约金的赔偿数额而走上了法庭。
今年3月12日,王先生以原告身份起诉至法院。称直到今年2月,开发商还未交付会所,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再偿付从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3月1日的违约金12万余元。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购房合同中约定交付的会所,早已投入使用,而且为王先生办理了会员卡。王某则认为,按预售合同约定,C座三层整层设会所,而现今是三层的二分之一层面为社区会所,另二分之一系证券营业所,未将C座三层整层设为社区会所,还否认收到会员卡一张。对此开发商解释为,因房屋结构上的原因,对会所作了一定的调整,将C座三层部分会所调整到了四层。另外,开发商还提供了健身休闲公司营业执照,王先生于2001年8月签收的会员卡收据及当地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试营业情况。而王先生则认为,被调整到四层的会所是一家酒店,不能作为会所设施的一部分。至于开发商提供的会员卡,他认为不是合同约定的会员卡。
法院认为,鉴于房产商未能按预售合同附件及补充条款规定履行,业主王先生主张偿付违约金之诉请应予支持,但具体金额要按房产商实际履行义务时止的违约天数计算。现当地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社区会所已于2001年10月1日起营业,遂认定2001年10月1日小区会所投入使用,对此房产商应赔偿从2001年6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止的违约金,共计5.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