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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会所延期交付也是违约

房地产时报 2007-3-4 22:47:24 作者:佚名 
小区会所延期交付也是违约,业主同样可以索赔

购房合同约定,设有室内温水游泳池、健身房等设施的会所,在业主购房一年后即可投入使用。然而,业主和开发商对会所的投入使用时间发生争议,并因违约金的赔偿数额而走上了法庭。

1999年10月中旬,王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王某以113万余元购买本市康定路某号的一套房屋。在合同附件及补充条款中,双方约定小区C幢楼的三层整层设社区会所,供小区住户活动,并于2000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还免费提供会员卡一张。若逾期交付,开发商每天按总房款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然而直至2001年5月,会所还没交付。同年6月,王先生就此事与开发商接洽,开发商保证会所在同年7月31日前交付。同时表示,届时如未能履行,则继续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重新订立了《违约金处理协议书》。此后,开发商支付了2001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6.9万余元。

今年3月12日,王先生以原告身份起诉至法院。称直到今年2月,开发商还未交付会所,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再偿付从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3月1日的违约金12万余元。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购房合同中约定交付的会所,早已投入使用,而且为王先生办理了会员卡。王某则认为,按预售合同约定,C座三层整层设会所,而现今是三层的二分之一层面为社区会所,另二分之一系证券营业所,未将C座三层整层设为社区会所,还否认收到会员卡一张。对此开发商解释为,因房屋结构上的原因,对会所作了一定的调整,将C座三层部分会所调整到了四层。另外,开发商还提供了健身休闲公司营业执照,王先生于2001年8月签收的会员卡收据及当地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试营业情况。而王先生则认为,被调整到四层的会所是一家酒店,不能作为会所设施的一部分。至于开发商提供的会员卡,他认为不是合同约定的会员卡。

法院认为,鉴于房产商未能按预售合同附件及补充条款规定履行,业主王先生主张偿付违约金之诉请应予支持,但具体金额要按房产商实际履行义务时止的违约天数计算。现当地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社区会所已于2001年10月1日起营业,遂认定2001年10月1日小区会所投入使用,对此房产商应赔偿从2001年6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止的违约金,共计5.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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