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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价欺诈行为实行“罚”与“退”

房地产时报 2007-3-5 8:28:46 作者:君悦律师事务所刘正东律师 
上海市物价局2001年11月23日公布的《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细则,房地产经营者(主要是发展商)预售、出售、转让房屋应当采用“一房一价”或“基价+增减幅度”等方法明码标价,该标价应当真实、准确,与实际相符。

实践中,少数经营者通常可能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是捏造涨价信息,造成紧张气氛,引诱消费者加价购买,进而乘机涨价,获取更多利润;二是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诱使消费者购房,如:先提高底价,然后声称打折优惠;名为清盘跌价处理,实际上原价甚至涨价销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房地产经营者的上述行为,均构成价格违法,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是行政法律责任,即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是民事法律责任,即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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