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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一夜间成了被告 无辜房客卷入房东纠纷

房地产时报 2007-3-5 13:30:23 作者:胡敏方 金文斌 

       今年5月初,长宁区北新泾一房屋承租人王某突然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书面通知,一夜之间他成了被告,并与房东一起要到法院出庭应诉。令他百思不解的是,他与房东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为何无效。

 房客与房东租赁双方无疑

  去年10月,王某在长宁区最西端的北新泾找到了一处一室一厅出租房屋,居住面积20平方米。经与房东刘某和中介商谈,最终以每月房租950元成交,当时房东刘某主动带来了房屋租赁凭证,证明了她系房屋主人,有权出租该房屋,中介也确认无疑,遂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王某当场支付给刘两个月的房租和一个月的押金共2850 元。房客王某想,自己与房东在房产中介处三头六面都谈妥的事、且白纸黑字还盖有红图章的一份房屋租赁合同难道有错?

 老母亲去逝户主已作了变更

  原来,原告刘某母子是刘某的妹妹和外甥,刘家原居住在本市长宁路上一套老房子内,该址户口簿内原有刘家三口及老母亲金某四人的户口。原告出嫁后于1983 年生下儿子李某,经与母亲商量,就把李某的户口迁到长宁路房屋内。1994 年长宁路房子动迁,一家三口共五人享受了动迁分房,配得在北新泾的这套房屋,房屋性质是公房,承租人为老母亲金某,仍然是一本户口簿。2004 年6月,金某去世,刘某遂“顶替”金某成为户主。

 原告与被告拥有同样居住权

  原告刘某母子要求法院确认其姐与王某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坚持李某享有居住权,她指出李某是在父母和外祖母处两头居住的,户口簿是最好的证据。法院认为,综合北新泾房屋的来源情况、原告李某的户籍情况等事实,应认为李在该房屋内享有居住权利,现在李未在房屋内居住的事实并不构成对他居住权利的限制。被告刘某关于原告曾经做出承诺仅仅保留户籍而不主张实际居住权利的事实,除被告人刘某陈述外,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不予采信。既然已明确李某的居住权利,被告刘某在出租房屋时就该征得原告的同意。第一被告擅自将房屋出租给第二被告,属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5月17日,法院判决刘某和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房客王某应在15天内将房屋返还刘某和李某。刘某应支付李某房租总数40%,为2660 元。

 法官点评

  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在房屋租赁市场上,因为操作不够规范或严谨,有一些不易发现的问题就被掩盖起来。案件中的第二被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因为疏于审查,没有做到充分考虑,租赁了权属有瑕疵的房屋,所以最终给自己制造了麻烦。本案中第二被告的遭遇是有启示性的,对于经常在外租房居住的人来说,具有完备的法律意识是保护自我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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