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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受赠房产应否替夫还债 婚姻与财产如何界定

房地产时报 2007-3-5 13:36:36 作者:佚名 

王女士问:我和丈夫于1995 年结婚,1998 年底双方感情破裂,考虑到孩子主要由我照顾,他就将他婚前购买的一套位于浦东新区的房产赠给我,并到公证处作了公证,这套房屋的产权证也变更到我一人名下。此后我与丈夫长期分居,但一直没有离婚。

前不久我得知,法院已将我受赠的这套房屋查封了,原因是丈夫在外地经商期间,向原告郭先生借了50万元一直不还,郭某告上法院,要求以我名下的房产来偿还丈夫的个人债务。请问,原告的诉讼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点评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根据有关解释的精神,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形一般有两种,即一种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笔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各自所借债务由各自偿还,但第三人必须明知有此约定。

王女士与丈夫虽分居多年,但他在向郭某借款时若没有表明该笔借款属于其个人债务,那么郭某要求以王女士名下的房产来偿还她丈夫所欠债务,是不存在法律上障碍的。首先,夫妻感情虽早已破裂且分居多年,但毕竟尚未离婚,所以在此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外的借款仍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偿还;此外,丈夫虽曾以公证方式将上述房屋作为补偿赠予给王女士,可以认定该房屋是属于王女士个人所有,但这种赠与行为也仅在夫妻之间发生效力,因为公证处所作的公证仅是对王女士的丈夫处分房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证明,公证本身并不具有公示性,第三人当然就无从知晓王女士与其丈夫之间的此项约定。

即使郭先生起诉时王女士与丈夫已经离婚,王女士仍然应对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当然,在王女士为丈夫偿还相关债务之后,所受到的损失可以再向丈夫追偿。(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李亚慧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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