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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龄使用权“缩水20年” 申请延长暂无法律支持

房地产时报 2007-3-5 14:54:56 作者:佚名 

陈某购买了一套由烂尾楼改造的房产,交房后发现房子所用的土地使用权只剩下50年的使用期限,房子使用权少了整整20年,开发商称正在办理使用权延伸的申请,但要业主补交延伸期限的土地使用费。同样买房,使用权却“缩水”20年,陈某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而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从拿到土地到房屋销售,通常要2至4年的时间,如果遇到其他因素,待购到住房时,土地使用权年限已无法达到70年。如果土地使用年限“缩水”至50年,房屋的折旧速度就加快,但消费者所支付的购房款中已包含了缴纳的70年土地出让金,显然业主的利益被隐性侵犯了。

之于开发商所说正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说法,只是我国《物权法》草案提出的一种设想,并没有现行法律的支持。所以,业主在购买房产时要注意自己房产所在土地使用年限的审查,尽量事先防范,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作者供职于上海大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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