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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龄“缩水”16年 买卖不成买家承担法律责任

房地产时报 2007-3-5 16:42:31 作者:胡敏方 

中介公司想促成一笔业务,竟把买卖的房龄少报了16年,不料聪明反被聪明误。日前,静安法院判决周某与某银行签订的《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予以撤销,致使一笔房屋买卖半途夭折。

房龄减少了16年

2004 年11月,周某经S中介公司介绍,与卖家朱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周某购买朱某的一处房屋。该房为1976 年竣工的产权房,房价为51.5 万元。周某支付了定金5000 元、预付款16.5 万元,还支付S中介公司佣金4000 元,余款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后支付。
  
S中介公司拿到朱的房产证,复印后委托A中介公司办理贷款手续,A公司又联系某银行为周某提供贷款,并擅自填写了房屋竣工12年的贷款申请资料(竣工期为1992 年),连同上述复印件一并交与银行。

稽查发现房龄造假

2004 年12月,银行与周某订立《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于2005 年1月10日向周某提供32.8 万元贷款,由周某将二手房作抵押。同年12月28日,银行接受周某申请,同意提供贷款。两天后,买卖双方及银行、中介公司一起,完成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在2005 年1月,周某领到竣工期为1976 年的涉案房屋产权证。之后,银行稽查发现房屋竣工期由1976 年改成了1992 年,虚报房龄未超过15年的事实,故没有实际放贷,并通知了中介公司。

违约引发买卖纠纷

朱某未能如期拿到银行放贷,以为是周某违约,就申请仲裁,最终周某被裁决支付朱某购房款30余万元及违约金1万余元,承担仲裁费1.3万余元。
  
2005 年4月,周某以银行停发贷款为由,起诉银行和两家中介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4万余元,判令退还贷款代理费5986 元和赔偿聘请律师费6000 元。在质证过程中,周某对所购的房屋竣工期为1976 年表示确认,认为因银行审核过错,致使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却又不履行放贷义务。
  
法庭审理中,银行认为,银行为二手房放贷掌握年限为15年内,不能够贷款的责任在周某本人。S中介公司辩称,周向银行借款,与本公司无关,收取其费用是替他联系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属应得报酬。而两次开庭A中介公司均未到庭应诉。

影响成交责任在谁

该《房屋担保借款合同》是应继续履行还是撤销?若撤销责任在谁?法院调查得知,朱某向S中介公司提供的是1976 年竣工的产权证,由该公司员工的签收单为凭,不知是谁修改为1992 年,再提供给了银行。银行认为,收到的申贷材料显示,房屋竣工期为1992 年,记载处毫无涂改痕迹,因未收到房产证原件,无从核对原件。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周某承担签订《房屋担保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以及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而银行对未审核申贷材料原件承担一定责任,银行酌情支付周某逾期违约金1085 元。

法官点评

由于周某委托的中介公司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使银行作了错误放贷表示。两家中介公司的所为,只能由周某承担他们的行为后果。至于周某与两家中介公司的居间关系与本案属两个法律关系,中介公司的行为是否对周某造成损害,系另外法律关系,与银行无关,均应另案处理。
  
中介房屋买卖应首先讲诚信,这既是对客户负责,也是对自己公司的信誉负责。不能为促成一笔生意,竟然涂改房屋竣工期,造成周某与朱某的房屋买卖半途而废。在本案中,两家中介公司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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