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拆迁:县书记不买省人大常委帐 责任何在?
嘉禾事件引起了人们从多角度、多层次的反思。有人觉得,在嘉禾事件的全过程,公众几乎看不到县人大的作为,说明了地方人大权力和监督的缺位。(6月7日《中国经济时报》)我以为,嘉禾县人大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地的实施方面,确实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如果以为县人大能够阻止整个嘉禾事件的发生,却是不大可能。把这样的希望寄托在县人大头上,实在勉为其难。
不错,法律赋予嘉禾人大足够的权力:“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那么,嘉禾人大常委会完全可以撤销县里关于珠泉商贸城开发的决定,撤销“四包两停”的政策。但是,不是这样的。嘉禾县的所有做法并不仅仅是政府行为,而是在名义上以党委、政府联合、实质上是县委的决定。“四包两停”的政策就是以县委、政府“两办”的名义下发的。你人大可以撤销政府的决定,你还能撤销党委的决定吗?就是对一个居民下达的限期搬迁的通知,也是县委书记和县长两个人的签名呢。而担任协调建设指挥长的就是县政法委书记周贤勇。所以,把嘉禾拆迁仅说成是县政府违法行政,是不完整的。实质是县委一手抓的。人大、政府都要和县委保持一致嘛!如果嘉禾拆迁只是政府搞的,那么人大难以纠正,上级党委只要找县委书记去纠正就行了。周书记也不需要自己跑到北京《焦点访谈》搞公关了。
至于说,“只要人大从开始一干预,即使有损失,也可以降低到最少。”这也太乐观了。事实不会是这样。比较有力的证据是,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专门致函,要求嘉禾县政府“应纠正错误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结果如何?基本未产生效果。嘉禾县的书记连省人大常委会的专函都不买帐,却指望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能起作用,实在不符合实际。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人大常委会要撤销政府的错误决定,总得召开人大常委会吧?法律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我不知道嘉禾县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是不是由县委书记兼任,如果是这样,周书记召开一个会议来撤消自己和县政府的决定,肯定不可能。那么,就寄希望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常委会委员书面联名,向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了。这也太难了。连省、市、县的调查组调查问题都那么难,直到中央派了建设部的调查组才弄清楚情况,县人大即使真的成立了调查组,恐怕也查不出个水落石出。
我觉得,就是县人大十四届一次会议通过珠泉商贸城的建设项目,也是情有可原的。因为县里提出的这个项目,连郴州市也批准作为全市的重点工程,县里的人大自然也会照批不误了。
当然,批评嘉禾县人大在理论上没有错,在实际上却是难以令人信服的,也是无助于解决同类问题的。所以,这个问题很值得研究。而嘉禾事件给我们的启示是,政府要坚决依法办事,执政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