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房非住勿购已购勿售 私下交易风险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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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报记者通过实地调查,报道了上海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基地之一的“杉林新月”小区,不少业主无视该房源5年内不得转卖转租的政策,私下进行交易,“限转”成“现转”,一些中介门店甚至还堂而皇之将“杉林新月”的房源在店内挂牌出租、出售。
报道刊出后,各方反响强烈,有关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市民也纷纷来电来信谴责这种不合法的私下交易行为。一位黄姓市民来电说:“3500元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本是政府为老百姓办的好事,却被一小部分人给利用,成了谋私利的工具,希望政府加强执法力度,不让这些人有机可趁”。更多的市民希望了解有关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杜绝这些不合法的交易现象。为此,本报记者走访了相关职能部门。
多方努力杜绝地下交易
对于这些现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向记者重申:3500元的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是政府为老百姓办的实事之一,是政府在重大工程动拆迁过程中对生活困难的动迁户实施的一项优惠措施。从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来说,主要抓住两个重点:一是控制售房对象,让真正生活困难的动迁户买到3500元的配套商品房;二是控制和保证这批房源五年内不得转租、转让。该负责人表示,对这些已经存在的问题,近期将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首先要会同一些管理部门对中介公司进行严格的管理,同时希望动迁居民要“诚信”面对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更希望社会各方面包括媒体共同关注、关心,杜绝配套商品房的地下交易。
私下交易背负三大风险
记者了解到,私下转卖转租3500元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的行为将面临“三重风险”。
一是法律风险。对于这样的私下交易行为,买卖双方都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矛盾,一方甚至双方可能都是“打落牙齿往肚里咽”。
二是市场风险。5年以后房价难以预测,无论房价是涨是跌,对私下交易的双方而言,总有一方会很受伤。
三是政策风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在2004年5月13日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款中指出:“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据了解,上海的配套商品房也将参照类似办法,配套商品房的业主在限转时限过后,其转让房产的差价收益也要拿出一部分交纳给政府。
中介要“蛋糕”更要自律
对于一些中介公司无视法规的存在,公然将一些重大工程配套房源挂牌出租、出售的问题,上海某知名中介公司的总经理指出:目前在上海,二手房市场的“蛋糕”就这么大一块,而中介门店却越开越多,加上一些特许加盟店的出现等因素,使得一些中介公司在管理上存在不少问题,对整个行业的形象产生不良影响。他指出中介公司要诚信为本,加强自律,对于政策明令禁止中介交易的3500元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要严格照章办事,不接受交易,切勿因小失大,为自己的企业蒙羞。
非住勿购已购勿售
记者还了解到,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细化配套商品房的供应标准和供应程序,要求动迁用房单位严格执行,把有限的房源真正用于改善重大工程困难动迁家庭的居住条件,防止炒作套利行为。对于私下交易,除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外,还将请出真正具有执法能力的单位对一些政府政策规定置若罔闻,甚至拒不执行的中介机构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同时,记者通过采访也感到,政府的实事要落到实处,还要靠广大动迁居民的理解和配合,把实惠让给真正需要住房的困难动迁家庭。上海房地产相关职能部门的一位负责人向那些私下交易的市民提出警示:“非住勿购,已购勿售”!
新闻链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节选(2004年5月13日77号文件)
第五章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的处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配套房,杉林新月原为市府办实事;暗操作,私相租售岂可只图眼前利。(张潇博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