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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开发商是行业垄断者 地方政府就是土地商

中国新闻网 2007-3-15 20:41:16 作者:  

开发商并不是以服务者、代理者的身份竞争市场机会,而是一个可以任意剥夺利益相关者财富的行业垄断者。什么时候开发企业真正成为一个充分竞争的地产服务商了,房地产的体制改革和行业结构调整就算真正到位了。

谁是我国最大的土地供应商?对于这样的问题,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投资与市场研究室主任曹建海的回答肯定而又干脆:是地方政府。

“目前的地方政府就是一个典型的土地商。”3月26日下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曹建海解释说,从产业链的角度,可以把地方政府归于房地产业的一个上游环节。

地方政府成了一个地产商

“当前我国的土地市场可以归结为政府垄断下的市场。”曹建海解释说,这种市场可以划分为征地、储备和出让三个环节。地方政府之所以可以归结为地产商,是因为现在存在征地、储地、出让的巨大利益机制,激励了地方政府为卖而买的征地行为。

“征用市场是指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义,以城市规划为工具,用比较低的价格征用包括商业用地在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同商人进货的目的是为了销售一样,征地的目的是为了出让。而作为土地被征用的一方,农村土地由于其所有权的虚置和对政府权利的依附性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形成了政府剥夺农民利益的巨大剪刀差。据估计,从改革开放开始到2003年底,这种剪刀差已经累计高达2.5万亿元。

“政府储备土地,名义上是进行宏观调控,实际上储备阶段往往是土地升值的过程,储备周期的长短取决于出让收益与土地储备成本之间的利润。”曹建海说。

土地出让是政府前期环节的最后阶段。他认为,在出让阶段,如果剔除腐败因素,政府还是有动力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但考虑到工业用地的长期性及其对政绩、就业等综合利益的影响,采取差别地价对地方政府而言是合理的,由此必然推动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建设活动。

“现在一些人把协议出让看作是市场化行为,而把招标拍卖看成是土地的市场化行为,这是对市场化的重大误解。”曹建海说,市场化的前提是生产要素的市场化,即能够从制度上保障对生产要素所有权的自由买卖。可现实的矛盾是,如果地方政府采取最严格的方式拍卖土地,将会导致社会财富向政府层面、开发商和拥有多套住房的社会阶层迅速集中,在税收增长超过GDP增长速度的情况下,将会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居民的生活成本,并诱发地价暴涨、失业增加等宏观经济问题,“这是理性的市场经济政府最应当回避的。”

开发商和地产商有区别

采访中,曹建海还告诉记者一个有意思的故事,当他在一个公开场合把知名地产策划人王志刚、搜房网董事长莫天全都定义为地产商的时候,他们都显得不解和委屈。“显而易见,即使是这些地产名人,对于开发商和地产商的涵义界定都是不清楚的。”曹建海感慨的同时,认为应该把相关问题做一些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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