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小产权房需正视既有问题
竞报 2007-12-13 16:48:10 作者:bj03
1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必须严禁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近年来,小产权房因其低廉价格颇受部分购房人青睐——更何况还不断有传说“小产权房可能会合法化”。这次国务院的禁令,算是彻底断了某些购房者的念想。农业用地属于国家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从节约用地、保护农民的角度讲,对小产权房的禁止大有必要。
但是在禁止小产权房的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农村建设用地的小产权房和宅基地小产权房的差别,除了那些开发商违规开发农村建设用地的小产权楼盘以外,一些宅基地小产权房的产生实际上有其客观历史原因。我以为,对小产权房的禁令,在之后应是令行禁止,但对于之前的既成事实,有关部门还应慎重对待。
目前,由于房价的上涨以及小产权房不合法身份的明晰,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以法律为武器,收回多年以前售出的院落。从法律上讲,既然小产权房不合法,即使当时的交易完全是自愿,且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买卖合同依旧无效,现房主需返还房子,原房主返还购房资金,结局可能是,当年被以五万元卖掉的农家院现在已经价值两百万元,但原房主仍只需付出五万元收回财产,这对现房主来说显然是“合法而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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