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房产 -> 安徽新闻 -> 房产资讯内容
           

安徽多举措稳定商品房价格

江淮晨报 2007-9-30 16:58:34 作者:bj03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利润率和管理费分别控制在3%和2%以内,年底前全省均要实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房价上涨过快地区将公布平均成本引导消费……昨天,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稳定商品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经适房建设成本利润率控制在3%以内

 

    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价格以及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切实维护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

 

    根据《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销售价格。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定价程序、办法等规范操作。

 

    对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审核控制其建设成本,禁止乱摊费用和虚置成本,利润率和管理费分别控制在3%和2%以内。

 

    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要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本地区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对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其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本地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年底前全省实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

 

    完善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全面实施商品房销售“一价清”,规范商品住房价格行为。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预(销)售商品住宅前,必须将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对未到价格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销)售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凡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以及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

 

    各地要于近期对“一价清”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进一步清理开发企业在房价之外的各种收费,真正将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制度落到实处。

 

    已实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的市要努力提高明码标价率,争取本地区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都实行“一价清”;还未实行“一价清”的市要在今年年底前将这项工作落实到位。届时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将对全省“一价清”工作情况再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对那些工作迟迟没有落实的予以通报。

 

物管费实施分等定级按质论价

 

    目前,多数市物价和房地产管理部门都联合制定颁布了实施细则,对物业小区进行了等级评定和分等级定收费标准工作。

 

    各地价格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继续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健全完善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格标准,公正公平地评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使全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都纳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房价上涨过快地区将公布平均成本

 

    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必须经过成本监审的规定程序确定。

 

    对已放开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要逐步建立分地段监审社会平均成本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实行成本监审的具体项目和地段范围,加强对商品房房价构成中直接成本、间接费用及代征代缴行政事业性规费的监审,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必要时可公布不同地段、不同类别商品住房平均成本。

 

    要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完善房地产价格监测数据上报、汇总、分析制度,提高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实用性,掌握和研究分析房地产价格运行态势,及时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同时也可适时向社会公布分地段各类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水平,努力达到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以及开发企业合理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的目的。 


 
 

  • Copyright © 1998 All Rights Reserved.
任何意见或建议请联络:webadmin@mail.hf.ah.cn 皖B2-20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