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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拟为经适房廉租房立规矩

江淮晨报 2007-11-19 14:01:14 作者:bj03 

  备受关注的《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合肥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已进入征求市民意见阶段。即日起到11月30日,市民可登录合肥政府法制网(www.hffzb.gov.cn),提交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单套面积严格控制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根据这两个新规章,未来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单套面积,都将严格控制。

 

  据了解,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求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注明,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经适房须明码标价

 

  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按照要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备案制度,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注明的费用。

 

  申购标准每年公布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申请家庭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该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采取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公示过的家庭,由市城市住房保障机构发放核准通知书,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可以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廉租房转租将予重罚

 

  据了解,未来合肥的廉租房补贴,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租金补贴,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一种是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根据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此外,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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