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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收入家庭迎来住房“福音”

新安晚报 2007-11-29 15:52:03 作者:bj03 

    面对不断高涨的房价,低收入人群购房越来越困难。近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对梦想“居者有其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来说是一大福音。

 

    A提取公积金条件放宽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适当放宽低收入家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允许低收入家庭职工提取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自住住房的大修,减轻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支出。

 

    《实施意见》要求,所有财政预算单位、国有企业一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积极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的低收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住房消费能力。

 

    《实施意见》还规定,支持低收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适当降低首付款比例、放宽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各地要适当放宽低收入家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允许低收入家庭职工提取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自住住房的大修,减轻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支出。

 

    B可购经适房但不得出租

 

    《实施意见》规定,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审查合格,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享受过福利分享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了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实施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购房人家庭居住,不得出租经营。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为做好政策调整和衔接,对2007年8月10日国务院24号文件出台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一律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我省还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C申请廉租房家庭“应保尽保”

 

    《实施意见》认为,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全省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全省所有城市要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标准。“十一五”末,全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住房困难的城市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据介绍,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能力。“十一五”期间,各城市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实施意见》要求,小户型租赁住房房源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城市,要制定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和供应规模。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划拨、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按成本价回购,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应当选择生活便利、设施齐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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