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经适房廉租房新规出台
●申购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成员均应具有市区户口;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廉租住房不得转租、转借;骗租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
备受合肥市民关注的《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近日同时正式出台。根据新规定,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其销售实行政府定价和明码标价,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均应具有该市市区居民户口;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如被转租、转借将被收回,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两部新规明年1月施行
据了解,《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在结束征求意见后,于12月9日同时正式发布,并分别于2008年1月10日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先的《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与即将废止的老规定相比,合肥市经适房、廉租房新规作了较多改动和变化,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及申请条件有变动,关于廉租住房保障则增加了实物配租的内容,显得更加具体化。
据了解,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历来是合肥市主抓的民生工程之一。但随着近几年来房价的快速上涨,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凸显,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合肥市城调队今年9月调查发现,该市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有4.97万户、17.2万人,其中人均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有1.8万户,约有5.8万人。前些年,该市虽已建立了廉租房制度,但覆盖范围较小,保障水平较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仍局限在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而2007年度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也只有1809户家庭4683人。
特殊企业可集资建房
根据《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套型面积和各种套型比例,将根据该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具体家庭情况等因素确定。在规划建设时,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将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并应与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在价格方面,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除了法律、法规规定在标价外代收代缴的费用外,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在销售方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产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另外,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批准可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应限定在本单位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过,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和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实物配租”优先困难户
《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实物配租的内容。根据《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廉租房实物配租优先配给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候租家庭较多时,按照公开摇号等方法确定配租家庭。承租廉租房的家庭,如果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擅自将廉租住房调换或者改变房屋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将被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