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饮食(000721)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2007-8-15 17:23:37 作者: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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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公司章程》以及其他 相关规章的规定,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饮 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权学明、 郭健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 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 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 审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 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证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 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关于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2007年7月13日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经于2007年 7 月 17日在《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0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予以公告;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司列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2007 年8月1 日上午 9 时在陕西省西安市东大街 298号公司6楼会议室召开,公 司董事长李大有先生委托公司副董事长王一萌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 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本所律师核 查,下列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所持有表决权 2 关于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的股份数为82,157,765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9952.796万股的 41.18%。 2、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及董事代理人8人、监事3人、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和《会议通 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布 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即: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关于设立公司“董事长特别基金”的议案; 3 关于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5、审议关于《确定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在公司发 布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 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以及提出新议案、 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现场投票 表决,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全部议案均已获得符合《公 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数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本所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82,157,7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82,157,7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 关于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82,157,7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董事长特别基金”的议案》 同意票:82,157,7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票:82,157,7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 5 关于西安饮食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 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以下无正文)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章) 见证律师: 二00七年八月一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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