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2007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2007年2月26日召开的2006年度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同意为本公司客户提供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按照房地产行业惯例为商品房承购人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信用担保,截止2007年6月30日担保余额为453,064,728.03元,其中子公司黄山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0,893,592.42元按揭保证金为部分江南新城商品房承购人提供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信用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的有关规定,业经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
2、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贾生华、荆林波、周亚力
200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