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资水平怎么调 职工享有话语权
2007-9-3 21:36:42 作者:0
从2008年开始,上海市劳动者再添一柄“维权之剑”。
昨日下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该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企业与其进行集体协商。此外,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并应在1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理由。
即将在2008年实施的《条例》还对集体合同的签订、报送、专项集体合同以及集体合同的效力等内容进行了专章规定。《条例》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经集体协商,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在集体合同的效力方面,《条例》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或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张骏斓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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