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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9-3 22:09:33 作者: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8月15日在公司办公大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名,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股份 11690.69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0.83%;其中非流通股股份116,879,167股,流通股股份27,750股。会议由李红旗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公司董事辞职的议案》,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116,906,917票,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2、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投票结果如下:

  (1)聘任范志龙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116,906,917票,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2)聘任王彩萍女士为公司董事

  同意116,906,917票,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3)聘任滕百欣女士为公司董事

  同意116,906,917票,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4)聘任王希全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116,906,917票,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5)聘任严剑民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116,906,917票,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6)聘任汪详耀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116,906,917票,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上述全部当选董事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任期自2007年8月15日至2009年10月24日。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辞职的议案》,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116,906,917票,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4、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投票结果如下:

  (1)聘任陈体引先生为公司监事

  同意116,906,917票,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2)聘任方君先女士为公司监事

  同意116,906,917票,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汤海燕女士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任监事会职工监事。

  上述全部当选监事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任期自2007年8月15日至2009年10月24日。

  5、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中期报告及摘要》,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116,906,917票,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订案》,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116,906,917票,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更名、迁址和经营范围变更的议案》,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116,906,917票,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改聘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为200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投票结果如下:

  同意116,906,917票,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陈俊、宛丽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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