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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07-9-3 22:10:23 作者: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中国农业银行海宁市许村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投资高档经编面料及印染后整理技术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四、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帐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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