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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持股变动的提示公告

 2007-9-3 23:29:42 作者: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2007年8月14日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纤集团公司”)送传告知的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襄中执字第68-1号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称:本院依据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襄中立调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于200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成被执行人化纤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2209748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44%)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纤开发公司”)名下,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22097489股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化纤开发公司名下。

  经向湖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询问,事情缘由如下:2000年8月3日,化纤集团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债权转股权协议》,拟组建新公司。2001年12月13日,根据国家经贸委的批复,化纤集团公司同上述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依据《债权转股权协议》设立新公司化纤开发公司。2001年12月18日,化纤开发公司登记注册。根据《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的约定,化纤集团公司以截止2000年12月31日重组部分的全部净资产出资,包括其持有的湖北金环股份22097489股。因化纤集团公司逾期未将其作为出资的湖北金环股份过户到化纤开发公司名下,遂引发上述裁定。

  本公司将随时关注上述进展情况并及时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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