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没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1.3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
1.4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5 公司负责人郝江波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史炯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冉枝黎先生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股票简称
S*ST朝华
股票代码
000688
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熊为民
方燕
联系地址
重庆市涪陵区江东群沱路31号
重庆市涪陵区江东群沱路31号
电话
023-72376088
023-72375188
传真
023-72375959
023-72375959
电子信箱
weimingxiong1999@hotmail.com
fangyan0105@163.com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关联方
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
发生额
余额
发生额
余额
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1.96
18,958.87
0.00
0.00
重庆正东实业有限公司
0.00
638.25
0.00
0.00
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
0.00
22,806.01
0.00
0.00
涪陵朝华陶瓷有限公司
0.00
6,971.50
0.00
0.00
涪陵建筑陶瓷集团销售公司
0.00
7,918.43
0.00
0.00
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0.00
16,521.01
0.00
0.00
涪陵顺华包装品有限公司
0.00
100.00
0.00
0.00
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公司
0.00
0.00
6,572.48
9,589.00
涪陵建筑陶瓷集团金鹤宾馆
0.00
0.00
744.07
786.09
四川立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
0.00
0.00
657.00
重庆佛来明哥陶瓷制造公司
0.00
0.00
0.00
38.20
成都富港置地有限公司
0.00
0.00
0.00
50.00
成都双楠广场建设开发公司
0.00
0.00
0.00
20.00
成都富港物业管理公司
0.00
0.00
0.00
2.08
四川佳信房地产开发公司
0.00
0.00
0.00
50.00
合计
-1.96
73,914.07
7,316.55
11,192.37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总资产
203,643,916.95
0.00
201,569,950.89
1.03%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1,395,973,275.82
0.00
-1,369,223,431.50
-1.95%
每股净资产
-4.01
0.00
-3.93
-1.78%
报告期(1-6月)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营业利润
-27,037,475.01
0.00
-29,391,206.45
8.01%
利润总额
-26,803,348.01
0.00
-29,414,809.18
8.87%
净利润
-26,749,844.32
0.00
-29,428,021.81
9.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6,983,971.32
0.00
-29,428,368.97
8.12%
基本每股收益
-0.080
0.00
-0.080
0.00%
稀释每股收益
-0.080
0.00
-0.080
0.00%
净资产收益率
0.00%
0.00%
0.00%
0.00%
0.0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08,947.12
-411,161.56
-48.10%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0017
-0.0012
-4.16%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 适用 √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发行新股
送股
公积金转股
其他
小计
数量
比例
一、未上市流通股份
149,314,299
42.88%
149,314,299
42.88%
1、发起人股份
其中:国家持有股份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境外法人持有股份
其他
2、募集法人股份
149,314,299
42.88%
149,314,299
42.88%
3、内部职工股
4、优先股或其他
二、已上市流通股份
198,896,700
57.12%
198,896,700
57.12%
1、人民币普通股
198,896,700
57.12%
198,896,700
57.12%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
348,210,999
100.00%
348,210,999
100.00%
3.2 前10名股东、前10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金额
营业外收入
234,127.00
合计
234,127.00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 适用 √ 不适用
上述人员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期权及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适用 √ 不适用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总数
46,292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
持有非流通股数量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21.39%
74,469,979
74,469,979
74,469,979
深圳市正东大实业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8.74%
30,442,400
30,442,400
30,440,000
折江天声科技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6.28%
21,880,000
21,880,000
21,880,000
重庆市涪陵金昌经贸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5.03%
17,521,920
17,521,920
17,520,000
上海可欣贸易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44%
5,000,000
5,000,000
0
张春丽
境内自然人
0.34%
1,190,195
0
0
郑惠华
境内自然人
0.32%
1,099,900
0
0
吴维佳
境内自然人
0.27%
926,608
0
0
谢定平
境内自然人
0.26%
900,000
0
0
孙兆艳
境外自然人
0.23%
812,000
0
0
前10名流通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流通股数量
股份种类
张春丽
1,190,195
人民币普通股
郑惠华
1,099,900
人民币普通股
吴维佳
926,608
人民币普通股
谢定平
9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孙兆艳
812,000
人民币普通股
何建华
7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刘会萍
696,669
人民币普通股
李才雄
691,800
人民币普通股
许 勇
684,700
人民币普通股
孙国宝
605,500
人民币普通股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前10名股东中,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涪陵金昌经贸公司的控股股东。未知前10名流通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0.00万元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
发生日期
(协议签署日)
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是否履行完毕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是或否)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05月12日
1,5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4.05.12-2005.05.11
否
否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05月17日
2,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4.05.17-2005.05.16
否
否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05月19日
4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4.05.19-2005.05.18
否
否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09月27日
2,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4.09.27-2005.09.16
否
否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20日
1,8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4.10.20-2005.06.19
否
否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04月15日
2,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4.04.15-2005.01.20
否
否
重庆长丰宽带通信技术产业有限公司
2004年01月15日
21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4.01.15-2005.01.08
否
否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12日
253.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3.12.12-2004.12.10
否
否
重庆市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3年03月19日
1,109.22
连带责任担保
2003.03.19-2006.03.11
否
否
重庆市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2年03月29日
4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2.03.29-2007.03.28
否
否
重庆市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2年06月06日
4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2.06.06-2007.03.30
否
否
市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2年11月13日
1,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2.11.13-2007.08.20
否
否
市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2年12月12日
2,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2.12.12-2007.08.20
否
否
市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3年03月31日
1,2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3.03.31-2008.03.28
否
否
成都星美数码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2004年01月05日
8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4.01.05-2005.01.05
否
否
重庆瑞丰实业公司
1998年12月08日
1,863.00
连带责任担保
1998.12.08-2001.12.07
否
否
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07月22日
1,499.11
连带责任担保
2004.07.22-2005.07.22
否
否
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07月28日
3,16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4.07.28-2005.05.28
否
否
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05月28日
11,6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4.06.04-2009.05.31
否
否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24日
84.40
连带责任担保
2004.12.24-2005.09.30
否
是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2004年01月29日
5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4.01.29-2005.01.28
否
是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2004年02月18日
73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4.02.18-2004.08.17
否
是
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2004年01月09日
1,8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4.01.09-2006.01.08
否
是
重庆市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
2004年08月13日
55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4.08.13-2005.07.31
否
是
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4年04月21日
2,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4.04.21-2004.12.21
否
是
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1年06月19日
2,654.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1.06.19-2004.06.19
否
是
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4年04月21日
3,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4.04.21-2007.04.19
否
是
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08月05日
11,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3.08.05-2005.08.04
否
是
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11月29日
3,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4.11.29-2005.11.30
否
是
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24日
2,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4.12.24-2005.07.24
否
是
四川正东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11月30日
2,1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004.11.30-2005.01.31
否
否
报告期内担保发生额合计
0.00
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合计(A)
64,614.10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
0.00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B)
15,378.43
公司担保总额(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总额(A+B)
79,992.53
担保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
-57.30%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C)
29,418.90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金额(D)
46,660.33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E)
79,992.53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C+D+E)
79,992.53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 适用 √ 不适用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 适用 √ 不适用
5.6.2 变更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 适用 √ 不适用
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分行业或分产品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成本比上年同期增减(%)
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增减(%)
建材行业
817.53
598.39
26.81%
-22.77%
-20.96%
58.98%
其它
11.09
0.48
95.67%
76.18%
39.52%
1.21%
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
晶化石产品
817.53
598.39
26.81%
-22.77%
-20.96%
58.98%
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地区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重庆
828.63
-21.72%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6.1.2 出售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严重萎缩,财务费用居高不下,公司预计2007年1-9月业绩仍将出现亏损,具体数据将在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6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已作了具体说明(详见2007年4月27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由于在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好转,故2006年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未发生变化。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占用的发生额0.00万元,余额31,193.84万元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起诉本公司10,000万元借款和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良宾、朝华晶化石公司、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案(该诉讼公告分别于2005年4月30日、2005年6月21日、2005年12月30日、2006年6月9日、2006年6月22日2006年8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5年4月27日,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因与本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4月29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渝三中民保字第4号],裁定对本公司在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朝华数字娱乐有限公司、重庆朝华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予以冻结。因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5月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渝三中民保字第4-1号]裁定,解除上述冻结。
2005年4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5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本公司、朝华晶化石公司、西昌电力公司、四川立信公司和张良宾价值人民币1亿元的财产。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继续采取诉讼保全方式,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社会法人股80,589,420股。2005年6月1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5号],冻结本公司(证券账户号B880809602)所持有的西昌电力公司社会法人股80,589,420股,冻结期限从2005年6月16日至2006年6月16日。
2005年7月2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高法民初字第25号],冻结本公司持有的四川新克公司55%的股权、四川立信公司持有的四川新克公司45%的股权,冻结期限:2005年7月6日至2007年7月5日,冻结期间不能办理买卖、转移、质押等。
2005年9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付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借款本金10,000万元和截止到2005年6月20日的利息、复利3,760,064.77元。并从2005年6月21日开始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利息、并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利随本清;本公司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偿付上诉债务,重庆市商业银行涪陵支行有权以本公司持有的上海朝华科技公司1亿2千万股股权折抵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川立信投资公司、张良宾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朝华晶化石公司、西昌电力公司承担本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333,582.50元由本公司承担。
2006年1月1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渝高法民执字第4号,要求朝华晶化石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目的所确定的义务。2006年4月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出具《民事判决书》裁定:继续冻结本公司持有的重庆朝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继续冻结本公司持有的重庆数字娱乐有限公司的股权;继续冻结本公司持有的重庆涪陵顺华包装品有限公司的股权;继续冻结本公司持有的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继续冻结本公司持有的上海朝华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亿元的股权。冻结期间均为2006年4月28日至2006年10月27日,冻结期间,该股权不得进行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
2006年6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出具《民事判决书》裁定:继续轮候冻结本公司在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505)的8058.9420万股股权(股票代码为B880809602)。冻结期间为2006年6月8日至2006年12月7日。冻结期间,该股权不得进行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6日出具《民事判决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立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200万元股权;轮侯冻结本公司持有的重庆乐捷网络应用服务有限公司5100万元股权;冻结本公司持有的朝华科技集团重庆经贸有限公司400万元股权;以上冻结期间均为2006年6月26日至2008年6月25日,冻结期间,该股权不得进行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
因本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公司持有的重庆涪陵顺华包装品有限公司股权(该诉讼公告于2006年6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重庆高院委托重庆铂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股权进行了评估,其评估价值为236万元。根据资产拍卖进程,受重庆高院委托重庆市拍卖公司已于2006年12月1日对该股权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236万元,拍卖流标;2007年3月7日第二次拍卖以189万元流标。
因本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该院查封、冻结的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机器设备进行公开拍卖。2006年11月21日,在进行了第三次公开拍卖会上,该项资产再次以拍卖底价12120万元流标,2006年11月22日本公司收到了拍卖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拍卖流标报告》的传真。
2007年4月重庆市高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定,继续冻结本公司持有的重庆朝华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数字娱乐有限公司、重庆涪陵顺华包装品有限公司、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继续冻结四川立信公司持有的重庆涪陵金昌经贸公司1235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间为2007年4月29日至2008年4月28日。冻结期间,该股权不得进行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
2、建设银行涪陵分行诉本公司300,000,000元贷款合同纠纷案(该诉讼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告分别于2005年5月10日、2005年5月14日、2005年6月10日、2006年6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3年3月28日,李众江和张良宾分别与该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该行在2003年3月28日至2007年3月27日向本公司的最高额度为3亿元的债权提供担保。
2005年4月2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9号]:查封冻结本公司(账户为B880809602)持有的西昌电力37,128,420股社会法人股股权(已质押),冻结期限2005年4月29日至2006年4月2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5月11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9号]:查封冻结本公司除上述37,128,420股社会法人股股权以外的,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43,461,000股社会法人股股权(已质押),冻结期限自2005年5月11日至2006年5月11日。
2005年5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本公司、朝华晶化石公司、四川新泰克、华祥房产公司、四川立信、长丰通信、李众江、张良宾价值人民币3.1亿元的财产。
2005年9月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对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37,128,420股、金信信托9,900万股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分别在4500万元和12,100万元借款的本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华祥房产公司、朝华晶化石公司和四川新泰克公司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分别对其抵押借款的本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川立信、长丰通信、李众江和张良宾对其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6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2006年3月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06)渝高法民执字第8号执行通知。
2006年4月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出具《民事判决书》裁定:继续冻结本公司在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9900万股股权及其分红派息。冻结期间为2006年4月27日至2006年10月26日;继续冻结本公司在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505)的3712.842万股股权(股票代码为B880809602)。冻结期间为2006年4月12日至2006年10月11日;继续轮候冻结本公司在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505)的4346.10万股股权(股票代码为B880809602)。冻结期间为2006年4月12日至2006年10月11日;冻结期间,该股权不得进行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
因本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建行涪陵分行申请对被高院查封冻结的本公司持有的3716.04万股西昌电力股权进行公开拍卖,2006年7月27日该股权拍卖成交。(该公告于2006年7月15日、29日 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4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06)渝高法民执字第8-4号]裁定:解除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股权4346.04万股股权的冻结;解除建行涪陵分行对西昌电力3712.84万股股权的质押;解除光大银行彩虹桥支行对西昌电力630万股股权的质押;将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股权过户给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朝华晶化石等未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建行涪陵分行向法院申请对朝华晶化石公司的财产继续查封、冻结。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5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06)渝高法民执字第8-5号]裁定:继续查封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19套(174台)。查封期间为2006年8月17日至2007年2月16日。冻结期间,该股权不得进行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
因本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建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该院查封、冻结的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机器设备进行公开拍卖。2006年11月21日,在进行了第三次公开拍卖会上,该项资产再次以拍卖底价12120万元流标,2006年11月22日本公司收到了拍卖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拍卖流标报告》的传真。
重庆高院于2006年12月29日裁定本公司持有的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43,460,420股股权以7866.34万元拍卖成交,此款根据本院(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支付建设银行涪陵分行50,538,975.83元;为本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涪陵区南门山朝华新城商住用地21,500.11平方米土地经三次公开拍卖流标后根据重庆高院(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以3373万元抵偿给建设银行涪陵分行。
3、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诉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公司1,800万元贷款和四川新泰克公司担保案(该诉讼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告分别于2005年5月25日、2005年12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4年 1 月 9 日,本公司子公司四川新泰克公司为涪陵建陶集团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贷款1,800万元提供了担保。建设银行涪陵支行与涪陵建陶发生了借款合同纠纷,向重庆第三中级法院起诉,2005年6月15日,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 [(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涪陵建陶集团公司偿还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2004年12月21日起至2005年6月15日止的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自2005年6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对涪陵建陶集团公司所有的位于涪陵区江东办事处群沱路31号、桃岭街第1幢,面积为4,850.84平方米的房屋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就1400万元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对涪陵建陶集团公司所有的五套生产机器设备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就400万元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川新泰克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在相应的抵押物款无法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5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5)渝三中执字第80号执行通知。
4、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诉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5,654.5万元借款和西昌电力公司、四川新泰克公司、朝华实业公司及本公司担保案(该诉讼公告于2006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1年6月19日,华祥房地产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签订4,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为2001年6月19日至2004年6月19日,由本公司提供担保。2004年4月20日,华祥房地产公司与建行涪陵分行签订3,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为2004年4月20日至2007年4月19日,由本公司、西昌电力公司、四川新泰克提供担保,朝华实业公司以其持有的西昌锌业公司1.5亿股的股权作质押担保。
2005年12月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华祥房地产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借款本金5,654.5万元,利息的支付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计算,利随本清;西昌电力、四川新泰克对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朝华实业及本公司对本金5,654.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有朝华实业持有的西昌锌业1亿5千万股股权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该案件受理费等中的616,517.50元由华祥房产承担,西昌电力、四川新泰克、朝华实业及本公司对此诉讼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西昌电力公司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8号]对该案进行了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该案应付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诉讼法》有关规定办理。根据《诉讼法》规定,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10元,财产保全费298520元,其他诉讼费9987.5元,共计616517.5元,由华祥房产公司承担。朝华集团、四川新泰克公司、朝华实业公司对上述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西昌电力对上述华祥房产公司应支付的诉讼费债务款项中的308258.7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05元,由西昌电力承担152465元,建行涪陵分行承担15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5、招商银行重庆分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告于2006年8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4年11月12日,本公司向招行重庆涪陵支行(以下简称招行涪陵支行)申请贷款6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为:2004年渝涪字第11041004号,借款期限一年,即2004年11月12日至2005年11月11日,年息为6.138%;本公司同时提供位于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00号C-17层1、2、3、4、5号的房地产(写字楼)、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附6号的房地产(住宅)作为贷款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招行涪陵支行于2004年11月16日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600万元。2006年3月27日,招行涪陵支行与招行重庆分行签订《备忘录》,将上述债权及抵押物转让给招行重庆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招行重庆分行于2006年4月7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本公司归还贷款本金600万元、利息439890元,复息16251.43元(从2005年3月21日计算至2006年4月3日),2006年4月3日后发生的利息、复息利随本清;(2)确认对本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本公司承担。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向本公司出具《应诉通知书》[(2006)渝三中民初字第36号],要求本公司就招行重庆分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一案履行诉讼义务。
2006年12月14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06)渝三中民初字36号]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判决朝华集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招行涪陵分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从2005年3月21日起至2006年4月3日止的利息439890元,复息16251.43元;从2006年4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汇票同期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朝华集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招行重庆分行律师代理费193684.24元;招行重庆分行对朝华集团所有的座落于重庆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00号C-17层1、2、3、4、5号的办公用房以及座落于重庆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附6号住宅房屋享有抵押权即有权就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案件受理费42290元,其他诉讼费6343.50元,共计48633.50元,由朝华集团负担。
2007年6月本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2007)渝高法委鉴字第19号,委托重庆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朝华集团所有的座落于重庆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00号C-17层1、2、3、4、5号的办公用房以及座落于重庆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附6号住宅房屋进行司法评估。
6、招商银行涪陵支行6,200万元贷款合同纠纷案(该诉讼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告分别于2005年5月25日、2005年12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4年11月23日,本公司与招商银行涪陵支行签订6,200万元借款合同,期限2004年11月23日至2005年11月23日,由四川立信公司、正东制药公司、西昌锌业公司、西昌电力公司、张良宾作为保证人。2005年5月13日,招商银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本公司归还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及复息。2005年10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本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招商银行重庆涪陵支行借款本金6,200万元和截止2005年4月27日的利息1020,650.23元及从2005年4月28日起至还清时止的利息、复利,利随本清(其中应扣除2005年4月29日招行涪陵支行扣划的利息221,991元);(2)本公司偿还招行涪陵支行138万元律师费;(3)立信投资、正东制药、西昌锌业、张良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西昌电力承担该案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的赔偿责任;该案件受理费了、保全费640,730元由本公司承担。
招商银行、正东制药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述,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出具(2006)民二终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判决:(1)维持重庆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第二、第四项;(2)变更重庆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四川立信、西昌锌业、张良宾对原审判决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出具(2006)民二终字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中有关四川正东制药的责任承担部分;(2)将招商银行重庆涪陵支行与四川正东制药之间的担保合同纠纷发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7、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贷款30,367万元提供担保案(该诉讼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告分别于2005年5月10日、2005年5月25日、2006年1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本公司于2001年与太极集团公司签订了互保协议,由太极实业及太极集团为本公司在中信实业银行杨家坪支行等银行的借款共计3.0372亿元提供连带担保,四川立信则以其持有的西昌锌业的43%的股权为太极实业及太极集团提供的担保提供反担保,西昌电力、涪陵建陶、大华陶瓷、朝华晶化石四公司则为四川立信的质押担保追加担保。截止2005年4月27日,本公司在中信实业银行杨家坪支行等银行的借款全部逾期,各银行向太极集团和太极实业发出了偿还欠款通知书并扣划了太极实业及太极集团账上的资金3.0367亿元,太极集团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将追偿权转移给太极实业。2005年4月27日,太极实业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4月2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2号]:冻结本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西昌电力80,589,420股社会法人股股权(已质押)。冻结期限2005年4月29日至2006年4月29日。
2005年5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2号]协助执行通知:冻结本公司持有的西昌电力公司37,129,000股社会法人股、上海朝华科技公司1.6亿股股权、朝华晶化石公司9,800万股股权、重庆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4078.1238万股股权、朝华实业公司3.6亿股股权、乐捷网络公司5100万股股权;查封涪陵中山东路29号房产、重庆科园一路200号科技发展大厦C座17层房产、重庆科园三街139号附6号房产。
2005年12月29日,重庆市高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2号]判决:(1)本公司向太极实业(集团)股份公司支付3.0367亿元并承担从太极实业及太极集团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至付清时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2)太极实业有权对四川立信公司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公司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西昌电力对以四川立信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清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朝华晶化石对四川立信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清偿后的不足时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5)涪陵建陶公司对四川立信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后的清偿价值不足3.0372亿元时在3.0372亿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涪陵大华对四川立信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清偿后的不足2.5亿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公司应于判决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偿付,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办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28,610元、诉讼保全费1,519,120元共计3,047,730元,由本公司负担。
8、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涪陵城区支行起诉本公司1750万元借款和涪陵朝华陶瓷有限公司担保案(该诉讼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告分别于2005年5月25日、2005年12月30日、2006年8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5年9月2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偿付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涪陵城区支行借款本金1750万元及利息305,898.30元(此利息截止2005年4月20日,以后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朝华陶瓷公司对本公司应付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334,250元由本公司及朝华陶瓷公司承担。
2006年12月29日重庆高院裁定为本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质押物重庆渝州路108号"金鹤宾馆"以790万元成交,此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根据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支付给农业银行涪陵支行。
9、华夏银行重庆分行南岸支行诉本公司2,000万元借款和华祥房地产公司、张良宾担保案(该诉讼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告分别于2005年5月25日、2005年12月30日、2006年4月25日、2006年8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本公司于2004年9月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南岸支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因借款合同纠纷,华夏银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05年4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出具了《民事裁定书》[渝一中民立保字第70号]裁定:查封本公司位于涪陵区中山东路21号负一层至第二十六层22,403.12平方米的房屋(不包括第四层1E-H到2E-H建筑面积共124.06平方米)。
2005年8月1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华夏银行重庆南岸支行2,000万元本金及利息(2005年2月21日至2005年5月8日止的利息,按约定的7.137%,2005年5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在7.137%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逾期利息);本公司给付华夏银行重庆分行南岸支行律师费8万元;华夏银行重庆南岸支行有权对被查封的本公司持有的位于涪陵区中山路21号房产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优先受让权;华祥房产、张良宾承担清偿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234,670元由本公司、华祥房产、张良宾共同承担。
2005年8月1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2006年3月2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民执字第10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以评估价作参考底价依法对本公司位于涪陵区中山路21号房产公开拍卖。
2006年10月13日法院对该项资产进行公开拍卖最终以1800万元流标,2006年11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拍卖流标价1800万元按现状归华夏银行重庆南岸支行所有和使用,以抵偿本公司所欠该行的债务。
10、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诉涪陵大华陶瓷公司2,000万元借款及本公司担保案(该诉讼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告分别于2005年10月30日、2005年12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4年12月23日,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2,000万元的《短期借款合同》,期限为2004年12月24日至2005年7月24日,由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和西昌电力公司担保。兴业银行重庆分行于2005年5月30日起诉,2005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华陶瓷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从2005年3月21日起至2005年7月24日止按年利率5.58%计算,此后按年利率5.58%上浮30%计算逾期罚息和复利至本金付清时止);涪陵建陶公司、本公司和西昌电力对大华陶瓷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229,558元由大华陶瓷承担。
11、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诉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00万元借款和本公司担保案(该诉讼公告于2006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4年10月19日,兴业银行重庆分行与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1800万元借款合同,期限2004年10月19日至2005年6月18日,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兴银渝南保字2004035号)。2005年5月23日,兴业银行重庆分行提起诉讼。2005年8月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长丰通信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004年12月21日起至2005年6月19日按年利率5.08875%计算,此后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7.64%计付逾期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211,532元由长丰通信承担,本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12、中国银行重庆涪陵分行诉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第三人武汉东企协同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告于2006年1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4年5月11日,本公司与中行涪陵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星美联合公司在2004年5月11日至2005年5月11日之间签订的多个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不超过3900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4年5月,中行涪陵分行与星美联合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为其提供了金额为2,000万元和1,900万元的贷款。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行涪陵分行于2005年6月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12月1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38、39号],判星美联合立即归还中行涪陵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1900万元及截止2005年6月13日利息518,235.40元、542,341.96元;中行涪陵分行对星美联合拥有的用以为本案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的湖北长丰通信有限公司3600万元股权享有质权,亦即在星美联合不履行本案债务时,中行涪陵分行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公司就在中行涪陵分行实现本案质权后未能清偿部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星美联合将本案质权给中行涪陵分行的其拥有的湖北长丰通信有限公司的3,600万元股权中的2,400万元股权转让变更给武汉东企无效。
13、中国银行重庆涪陵分行诉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0万元借款及本公司担保案(该诉讼公告于2006年4月25日、2006年8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3年3月17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重庆涪陵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祥房地产公司在2003年3月17日至2005年3月17日的本金不超过3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华祥房地产公司于2003年4月23日贷款26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到期后还款600万元。余额2000万元展期,期限为2004年10月21日至2004年12月21日,由本公司继续提供担保。2005年6月15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祥房产归还中国银行重庆涪陵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从2004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人民银行逾期利率计算);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377,650元由华祥房产承担。2005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渝三中执字第67号执行通知。
2007年4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5)渝三中执字第67-2号裁定:解除对重庆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司所有的位于涪陵区中山东路102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将华祥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涪陵区中山东路102号朝华大厦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2054平方米)交付给中行涪陵分行享有,用以抵偿所欠款本息人民币1240万元。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5)渝三中执字第67-3号裁定:(2005)渝三中执字第67号案的执行程序终结。对尚未执行的本金7,286,448.23元及利息,经权利人中行涪陵分行申请,发放债权执行凭证。如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债权执行凭证申请执行。
14、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西昌锌业公司借款和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担保案(该诉讼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告分别于2006年1月5日、2006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3年7月29日,本公司为西昌锌业在金信信托公司最高贷款余额为人民币14,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在该额度内的每份贷款合同约定的每笔贷款到期日的次日起两年。2003年8月5日,西昌锌业因流动资金周转需要分别向金信公司借款4500万元和4000万元,期限两年。由于债务人的债务风险,金信公司于2005年8月17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本公司持有的、注册号为3394055外文名称为ZARVA的商标。
2005年10月20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金中民二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西昌锌业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利息1,958,726.25元(利息算至2005年8月16日止,以后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借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四川立信投资公司及本公司对西昌锌业公司应付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472,824元由西昌锌业承担。
2005年10月25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金中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西昌锌业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1,741,090元(利息算至2005年8月16日止,以后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借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四川立信投资公司及本公司对西昌锌业公司应付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421,735元由西昌锌业承担。
2006年1月17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金中民二初字第305号]协助执行通知:轮候冻结本公司在西昌电力公司的股权8,058.9420万股社会法人股,账户号码:B880809602),冻结期限一年,从2006年1月17日至2007年1月16日,冻结期间,该股权不得转让等。
2006年3月16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金中民执字第59号,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西昌锌业、四川立信、本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案,2005年11月15日作出的(2005)金中民二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冻结本公司持有的、注册号为3394055外方名称为ZARVA的商标。2006年3月30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金中民执字第59-2号,裁定拍卖本公司持有的、注册号为3394055外方名称为ZARVA的商标以清偿债务。
2006年3月16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金中民执字第61-1号,依据2005年11月15日作出的(2005)金中民二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冻结本公司持有的四川新泰克公司股权3300万元,立信持有的四川新泰克公司股权2700万元。
15、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正东制药有限责任公司2100万元借款和四川立信投资公司及本公司担保案(该诉讼公告于2006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4年11月30日,正东制药与金信信托公司签订2,1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为2004年11月30日至2005年1月31日,由四川立信公司和本公司提供担保。2006年2月19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金中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东制药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金信信托公司借款本金2,100万元及利息1,324,166.67元(利息算至2005年8月16日,以后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借款利息支付至清偿日止);立信投资及本公司对正东制药应付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224,651元由正东制药承担。
16、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九龙坡支行诉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元借款和卓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担保案(该诉讼公告于2006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4年4月12日,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九龙坡支行与长丰通信股份公司签订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为2004年4月15日至2005年1月20日,卓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公司于2003年4月1日签订《短期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九交银2003最保字第62-1号),为长丰通信股份公司在该行2003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所有短期借款合同下各笔贷款本金在2,000万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
2005年10月3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长丰通信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九龙坡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05年6月21日的利息为761,100元,2005年6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年息7.965%计算,并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利随本清);卓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件受理费等223,5863.90元由长丰通信、卓京控股及本公司共同承担。2006年3月6日已申请执行。
17、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九龙坡支行诉重庆长丰宽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2,800万元借款和本公司担保案(该诉讼公告于2005年5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3年3月1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九龙坡支行签订《短期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九交银2003年最保字42-2),约定为重庆长丰通信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在该行2003年3月1日至2005年3月1日内签定的所有短期借款合同下各笔贷款本息在3,070万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因贷款逾期,交通银行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判令长丰宽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偿还贷款2800万元及利息,判令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已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111号]。
由于被执行人各方均没有金钱履行能力,法院依法将在诉前保全的质押物鼎发1688万股权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成交价为6216万元,因该债权银行享有质押股权的优先受偿权,债权银行要求分配拍卖成交款,法院依法将拍卖剩余款30,491,678.13元划给该债权银行,用于偿还长丰宽带通信技术产业有限公司在九龙坡交行的贷款,扣除诉讼费和执行等费用437947元,实际执行30,053,731.13元, 尚欠2,101,596.08元。2007年6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2006)渝五中民执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6)渝五中民执字第46号执行案执行程序终结。
18、交通银行重庆涪陵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告于2006年8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1)2003年交行涪陵支行签订渝涪交银2003年综合授信字第001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在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4月1日止内期间内,向本公司提供最高为2700万元的授信额度,同时约定以重庆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688万股法人股作为具体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费用等的质押担保。贷款具体为:A、渝交银2004年涪陵贷字0012-1号借款合同,金额1200万元,期限一年,从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15日,年利率5.841%;B、渝交银2004年涪陵贷字0012-2号借款合同,金额1500万元,期限一年,从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20日,年利率5.841%;现因借款合同纠纷,该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700万元,截止2006年6月20日利息及复利3,009,445.10元;2006年6月20日以后的利息及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直至付清日止;请求判令对质押的重庆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688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出具了《应诉通知书》[(2006)渝高法民初字第30号]通知本公司就交行涪陵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履行诉讼义务。
经审理,2006年9月11日,高院向公司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该行本金2700万元和利息;判令本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上述义务,交行涪陵支行对重庆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688万股股权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06年12月29日重庆高院裁定:为本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质押物重庆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688万股股权以6216万元拍卖成交,此款根据(2006)渝高法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支付交通银行涪陵支行30,169,502.33元;
(2)2004年2月10日,本公司与交行涪陵支行签订渝交银2004年涪陵贷0006借款合同,约定由交行涪陵支行向我本公司发放款1500万元,期限一年,从2004年2月26日至2005年2月12日止,年利率4.8675%,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本公司与交行涪陵支行签订渝交银2004年涪陵质字006号借款质押合同,约定以四川长虹6,399,120股法人股作为对借款合同项下的费用作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现因借款合同纠纷,该行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本金1500万元,截止2006年3月20日利息及复利1,376,451.27;2006年3月20日以后的利息及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直至付清日止;请求判令对质押的长虹法人股6,399,120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出具了《应诉通知书》[(2006)渝三中民初字第39号],要求本公司就交行涪陵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履行诉讼义务。
经审理,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06)渝三中民初字第39号判决,本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行重庆涪陵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对质押物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6,399,120法人股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本公司承担本案的受理费91,892.26元,其它诉讼费13,783.84元,共计人民币105,676.10元。2006年12月29日重庆高院裁定:为本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质押物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流通股6,399,120股股权以1421万元已拍卖成交,此款扣除相关费用后根据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院(2006)渝三中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支付给交通银行涪陵支行14,000,873元。
19、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和本公司担保案(该诉讼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告分别于2005年5月25日、2006年8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4年4月8日,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朝华科技公司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在2004年4月8日至2005年4月8日止,在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8,000万元内,上海朝华科技公司以保理业务向光大银行融资借款,本公司与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因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与本公司及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诉讼。2005年4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1号]裁定:冻结本公司及上海朝华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770万元,或查封两公司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四川长虹朝华信息产品有限公司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1号],冻结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在长虹朝华公司的股权7800万股及红利部分。
2005年6月1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71号],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解除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朝华科技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以及2004年4月22日签订的有追索保理业务协议;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应于2005年7月10日前归还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借款56,581,007.87以及自200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588,582元由本公司和上海朝华科技公司负担。
2005年8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5)沪二中执字第670号],裁定冻结、划扣被执行人上海朝华科技公司、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6,581,007.87元及相应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期间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上海朝华科技公司、本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通知[(2005)沪二中执字第670号],要求本公司对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偿付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借款人民币56,581,007.87元及相应利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偿付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计人民币588,582元;并共同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8,581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2006年4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通知》,因执行人申请,决定对上海朝华科技在长虹朝华公司原投资额7800万元的股权委托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拍卖。2006年6月26日,上海拍卖行对原查封的执行人上海朝华科技持有的长虹朝华投资额人民币7800万元的股权进行拍卖并成交,成交价4950万元,2006年6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5)沪二中执字第670号],对该案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四川长虹朝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额人民币7800万元的股权转归买受人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告于2006年7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上海银行大通支行与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该诉讼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告分别于2005年5月25日、2005年5月11日、2006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4年9月20日,本公司与则为上海银行大通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朝华科技公司自2004年9月20日至2005年9月20日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为8,000万元。
(1)2004年9月,上海银行大通支行与上海朝华科技公司签订了两笔金额分别为1,500万元和1,400万元的《借款合同》,10月签订了金额为1,000万元的《贴现合同》,因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上海银行大通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海朝华归还上述借款(合计金额3900万元人民币)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应付利息和罚息,并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5年6月20日和6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80、181、182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上海银行大通支行1,000万元及自2004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按月利率4.68%。计付)、归还1,400万元及利息84,045.50元和自2005年4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按月利率0.243375%。计付)、归还1,500万元及利息90,048.75元和自2005年4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按月利率0.243375%。计付);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5年8月1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5)沪二中执字第738、739、740号] 《执行通知》,要求本公司及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在2005年8月18日以前履行民事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
(2)2004年9月16日,上海银行大通支行与上海朝华签定两笔《贴现合同》,约定为上海朝华提供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因发生合同纠纷,上海银行大通支行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海朝华清偿总金额为998.60万元的欠款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应付利息和罚息,并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5年4月29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05)静民二(商)初字第303、304号],冻结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及本公司银行存款999.8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2005年5月23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2005)静民二(商)初字第303、304号],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海朝华科技公司2005年7月23日前归还上海银行大通支行欠款998.60万元;应支付上海银行大通支行上述欠款自2005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月4.68%。标准计付的罚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5年8月4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执行通知书》[(2005)静执字第1134、1135号],责令上海朝华及本公司于2005年8月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1、交通银行上海市西支行与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该诉讼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告分别于2005年5月25、28日、2005年8月5日、2006年4月25日、2006年11月8、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4年12月7日,交通银行上海市西支行与上海朝华签订1700万元《借款合同》,本公司和西昌电力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交通银行上海市西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上海朝华归还借款1700万元及至清偿日止的欠息,并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和西昌电力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5年4月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145号],冻结上海朝华科技公司、本公司及西昌电力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7,029,826.5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2005年5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145号],判决上海朝华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上海市西支行借款人民币14,923,939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借款利息和罚息;判决本公司和西昌电力公司对上海朝华科技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05年7月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通知[(2005)沪二中执字第565号],要求本公司在2005年7月13日前对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应偿付交通银行上海市西支行借款本息人民币14,953,765.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共同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954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2005年9月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上海朝华科技公司的所有注册商标和2003年6月至2005年6月的财务账册及相关凭证。
2006年9月,经债权人申请,法院拍卖了上海朝华科技公司位于北京朝阳区麦子店街36号的房产,成交价1637.52万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05)沪二中执字第565号。抵押物位于北京麦子店街36号房产二层写字楼以1394.87万元拍卖成交,但本公司尚未收到成交裁定。
因上海朝华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交行上海市西支行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该院查封、冻结的上海延安西路300号5-7层办公楼予以执行。现法院委托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项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向公司出具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其评估价格为3196万元。目前该房产已两次流标。
2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与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该诉讼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告分别于2005年5月25、28日、2005年8月5日、2006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4年5月24日、8月4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与上海朝华科技公司签订了三笔《短期贷款合同》,为上海朝华提供了累计人民币总额为3000万元的借款,本公司则为上海朝华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借款合同纠纷,2005年5月26日,浦发银行向上海朝华宣布贷款合同提前到期,并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97、198、199号]裁定:冻结上海朝华和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累计金额),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2005年6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05)沪二中初字第197、198、199号],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上海朝华科技公司确认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2005年3月21日至2005年7月16日的利息以及自2005年7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上海朝华科技公司应于2005年7月15日前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通知[(2005)沪二中执字第687、688、689号],要求公司在2005年8月4日以前对上海朝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偿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偿付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计人民币334,575元,并共同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6,0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2005年8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5)沪二中执字第687、688、689号],裁定冻结、划拨上海朝华科技公司、本公司银行存款及相应的利息,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期间产生的实际费用;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上海朝华和本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23、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与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该诉讼公告于2006年4月25日8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①1997年9月29日,本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原工行涪陵市分行)借款1,000万元,展期后已于2005年3月27日到期,由四川立信担保,朝华实业以其持有的西昌锌业的股权为该贷款提供了权利质押担保。2006年3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本公司立即偿还借款1,000万元及2005年1月20日以后的利息及复利,四川立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依法处置朝华实业公司用以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6年3月12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6)渝三中民初字第21号应诉通知书,2006年3月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传票,该案于2006年4月24日开庭审理。
2006年11月,本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渝三中民初字第20号判决:本公司十日内偿还该行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投资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该行对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西昌锌业18000万股股权享有质权,有权就该股权拍卖、变卖后所重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2007年4月16日,重庆三中院出具(2007)渝三中执字第25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四川立信、朝华实业及本公司自通知送达之日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交按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②2004年3月20日,本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借款1,262万元,期限为2004年3月20日至2005年3月29日,由四川立信担保,朝华实业以其持有的西昌锌业的股权为该贷款提供了质押担保。2006年3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本公司立即偿还借款1,262万元及2005年1月20日以后的利息及复利,四川立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依法处置朝华实业公司用以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6年3月12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6)渝三中民初字第21号应诉通知书,2006年3月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传票,该案于2006年4月25日开庭审理。
经审理,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0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06)渝三中民初字第21号判决:本公司十日内偿还该行本金1262万元及利息。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投资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该行对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西昌锌业18000万股股权中就本案债务提供质押担保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7月25日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62万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2007年5月17日,三中院出具(2007)渝三中民执字第21号《执行通知》要求四川立信、朝华实业及本公司自通知送达之日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缴纳执行兑现 款本金人民币1262万元及利息和诉讼费11670元,执行费80030元。
24、垫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重庆市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贷款和本公司担保案(该诉讼公告于2006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4年8月3日,垫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重庆市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达成550万元的短期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2005年8月13日至2005年7月31日,重庆市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以其房屋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本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06年3月15日,重庆垫江县人民法院(2006)垫江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重庆市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本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2006年4月5日,重庆垫江县人民法院(2006)垫江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在重庆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价值600万元人民的股份(股票)。
2006年4月17日,重庆垫江县人民法院(2006)垫江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重庆市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本公司承担还款连带责任;垫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重庆市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184,340元由重庆市垫江美华彩釉瓦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25、重庆市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赛矿业")诉本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2003年8月13日,本公司从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借款2800万元作购材料的流动资金,借款12个月,由博赛矿业以"2002年保字第0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承担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按期归还该笔借款,2006年6月28日,博赛矿业代本公司向银行归还了该笔2800万元的借款。为维护合法权益,该公司向重庆南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立即支付该公司代本公司偿还的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的借款2800万元和从2006年6月28日之后的资金利息,并由本公司承担本案的各项诉讼费用。2007年1月23日,重庆南川市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出具《应诉通知书》[(2007)南川法民初字第116号],通知本公司就重庆市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履行诉讼义务。
经审理,重庆南川人民法院对该案判决如下:限本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博赛矿业清偿2800万元人民币,并赔偿资金利息损失。该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合计24万元由本公司负担。
2007年6月7日,南川法院出具(2007)南川法执字第177-1号《执行通知书》,要求本公司于2007年6月10日履行债务本金2800万元利息,并承担 诉讼费24万元及执行费用,同时将该院扣押的渝A27666轿车一辆交至南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如逾期不履行,将按规定依法强制执行。
26、重庆大唐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与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2年10月、12月重庆大唐称重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称重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金额134000元,朝华晶化石公司及本公司支付货款33000元,尚欠101000元未付,因未支付余款,大唐称重公司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本公司在2006年1月20日前给付大唐称重公司货款10万元。由于本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大唐称重公司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朝华晶化石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与本公司共同承担给付责任。近日,本公司收到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行听证通知书》[(2007)碚执字第14号]。
经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07)碚执字第14号]裁定:驳回大唐称重公司申请追加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27、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诉重庆涪陵瑞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实业)、重庆市涪陵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兴房产)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998年12月8日,被告三兴房产因受让(兼并)重庆市涪陵日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以下简称日兴公司),承担了"日兴公司"欠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涪陵分行(工行涪陵分行)的债务1893.42万元,同日与工行涪陵分行签订了《人民币中长期借款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转贷手续。后涪陵三兴公司将受让的日兴公司再次转让给重庆涪陵瑞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约定涪陵三兴公司受让的日兴公司的资产和应承担的义务一并转让给瑞丰公司享有和承担。协议签订后,瑞丰公司接受了所受让的日兴公司的资产和债务,但对应承担的义务(贷款1893.42万元)仅偿还了本金30万元和部分利息,截至2002年3月,尚欠工行本金18,634,228.6元,工商银行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经协商,由本公司对该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贷款到期后,工行涪陵分行多次催收未果。2005年7月12日,工行涪陵分行根据有关政策,将此笔债务转移给原告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原告受让该债权后,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瑞丰实业和被告三兴房产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判令本公司对被告瑞丰实业和三兴房产欠原告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经审理,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06)渝三中民初字第41号]判决:1、判令瑞丰实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偿还借款本金18,634,228.6元及利息;2、判令本公司在1863万元最高额贷款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瑞丰实业公司追偿;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受理费52380元其他诉讼费15714元,共计人民币68094元由瑞丰实业及本公司共同承担。
28、凉山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州投资公司、凉山州民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立信)、重庆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祥房产)、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建陶)、成都雅彻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雅砌)、重庆市涪陵金昌经贸公司(以下简称涪陵金昌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朝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实业)出资纠纷一案。
凉山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州投资公司、凉山州民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三公司为原告)与四川立信、华祥房产、涪陵建陶、成都雅彻、涪陵金昌(上述五公司为被告及朝华实业(第三人)因出资纠纷,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状称:2003年,四川立信通过收购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昌电力)所持有的西昌锌业6737万股股份成为西昌锌业第一大股东后,对西昌锌业公司进行了增资扩股,投资现金11300万元增加西昌锌业的注册资本,验资后,四川立信将此款分两笔转回四川立信;2003年,四川立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应科技)以专利权折价29732万元投入西昌锌业,但该专利权未过户到西昌锌业,朝华陶瓷和大华陶瓷分别代立应科技支付14732万元和15000万元现金置换此专利权,使立应科技成为西昌锌业的股东。此后,立应科技又将股份转让给四川立信,同时由朝华陶瓷代四川立信支付268万元以增加四川立信持有西昌锌业股权268万股,使四川立信持有西昌锌业28305万股股权,四川立信转入的投资款和立应科技转入的投资款均在完成验资后,陆续转回四川立信。
四川立信实际控制西昌锌业以后,凭借大股东地位用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与西昌锌业进行了大量的无实际交易的资金往来,造成了西昌锌业欠其三家关联公司的债务,其中欠涪陵建陶6000万元,欠成都雅彻4183.5万元、欠涪陵金昌2000万元,后将此债权转三家关联公司持有西昌锌业的股权,之后,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这三家关联公司所持有的西昌业的股份抵偿给朝华实业。
另外,2003年,华祥房产以其拥有的位于重庆市南门山、军分区、南山的三处共计92928.43平米的房产折价21197万元作为出资,投入西昌锌业,成为股东,但该房产未过户至西昌锌业,但朝华实业仍通过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诉讼并申请执行,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华祥房产所持有的西昌锌业的股份抵偿给朝华实业。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四川立信、华祥房产、涪陵建陶、成都雅彻、涪陵金昌及第三人朝华实业利用关联关系,并利用取得西昌锌业控制权的便利条件,通过与其关联公司的资金往来,抽回对西昌锌业的出资,并且通过与其关联公司的资金往来,虚构债权取得西昌锌业的股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西昌锌业现在资不抵债,原告投入锌业公司的资金2363万元全部损失,对于此损失被告及第三人法应当赔偿。
为此原告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以利用大股东地位操纵西昌锌业公司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363万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9、房屋拆迁安置纠纷
因债务危机,重庆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建设朝华新城(涪陵南门山旧城改造工程),被拆迁人向重庆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祥房地产公司赔偿,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2007年1月10日,喻中明、张建荣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解除与华祥房地产公司于2002年7月2日签订的《拆迁(就地还房)安置协议书》;要求华祥房地产公司赔偿258,883.2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07年3月26日,喻中明、张建荣增加诉讼请求28,883.26元。2007年4月5日,重庆涪陵区人民法院[(2007)字第1253号]传票,确定于2007年4月26日开庭审理。
(2)2007年1月10日,余绪辉、任永超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解除与华祥房地产公司于2002年9月26日签订的《拆迁(就地还房)安置协议书》;要求华祥房地产公司赔偿285,81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07年3月26日,余绪辉、任永超增加诉讼请求32,253.61元。2007年4月4日,重庆涪陵区人民法院[(2007)字第1258号]传票,确定于2007年4月23日开庭审理。
(3)2007年1月10日,王良才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解除与华祥房地产公司于2002年7月7日签订的《拆迁(就地还房)安置协议书》;要求华祥房地产公司赔偿366,700.1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07年3月,王良才增加诉讼请求40,325.82元。2007年4月5日,重庆涪陵区人民法院[(2007)字第1259号]传票,确定于2007年4月26日开庭审理。
30、涪陵洪源建筑公司合同纠纷案(该诉讼公告于2005年5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因涪陵洪源建筑公司与本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向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05年7月29日,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29号]裁定:冻结本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20万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扣押。2005年10月8日,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出具了《执行通知》[(2005)渝三中民执字第66号],要求本公司执行判决。
31、重庆市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朝华晶化石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该诉讼公告于2005年5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因重庆市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朝华晶化石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判令本公司及朝华晶化石连带支付工程款76.3053万元及逾期利息。2005年6月14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了 [(2005)涪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重庆市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763,053.78元,并从3月2日起至付清工程价款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重庆市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763,053.78元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承建配电房、机修车间、实验及车间办公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朝华晶化石公司对工程价款不承担民事责任。
32、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与朝华晶化石公司发生合同纠纷案(该诉讼公告于2005年5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与朝华晶化石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向重庆第三中级法院申请判令朝华晶化石公司支付工程,并判令本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5年11月7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5)渝三中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朝华晶化石公司支付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工程款8,990,204.76元及利息(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5年4月30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的工程款8,864,056.23元对所建设的朝华晶化石公司的联合(二、三)厂房、办公楼等在被依法拍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共计87,070元由晶化石公司负担。
33、四川莱特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朝华晶化石公司发生建设工程纠纷案。(该诉讼公告于2006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5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四川莱特钢结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117,400.83元(其中以15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04年12月1日起至2005年2月7日止计算利息,以2,617,400.83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05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利随本清;驳回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04年12月1日起至2005年2月7日止计算利息要求朝华晶化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34、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新泰克公司货款纠纷案(该诉讼公告于2006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5年9月9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05)青羊民初字第187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四川新泰克公司83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货物。2005年11月28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05)青羊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川新泰克公司在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806,251元;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27,905元由四川新泰克公司承担。
35、上海朝华科技公司与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该诉讼公告于2006 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4年12月24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甬仑民二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朝华科技公司货款226,653.37元。2005年3月18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甬仑民三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护原判。2005年8月23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甬仑执字第506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宁波托普国际软件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及办公设备等资产已被法院依法执行,仍未能完全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执行,裁定终止执行。
36、北京环宇蓝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朝华购销合同纠纷案(该诉讼公告于2006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6年3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海民初字第01666号,经调解,北京环宇蓝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朝华达成协议:上海朝华科技公司给付北京环宇蓝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1,000元,于2006年4月1日前付清;如上海朝华未能在2006年5月15日前付清货款,则还需支付违约金102,600元,于2006年5月15日前付清。
37、北京中京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朝华数码公司广告合同纠纷(该诉讼公告于2006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5年3月28日和2005年4月28日,朝华数码公司与北京中京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网络广告发布合同》。2006年2月1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2006)京仲裁字第0140、0141号裁决书,裁决朝华数码公司共支付支付广告费4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及仲裁费与律师费。
38、北京势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与朝华数字娱乐公司合同纠纷案(该诉讼公告于2006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6年3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4664号、4665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朝华数字娱乐公司给付北京势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141,800元、58,000元分别于2006年7月31日和6月30日前付清;若未能按期付清合同款项,则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9、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彩虹桥支行起诉西昌电力公司3,900万元借款和本公司担保案(该诉讼公告及进展公告分别于2005年5月13日、2005年5月28日、2005年12月30日、2006年6月9日及2006年9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005年12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川民初字第47号],西昌电力在2005年12月31日前返还光大银行成都彩虹桥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剩余3,500万元延期至2006年7月21日前返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查封的本公司财产继续查封至清偿完毕为止。2006年3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6)川执字第10号],裁定本案由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2006年3月20日,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执行令[(2006)九执令字第017号],要求西昌电力和本公司支付光大银行成都彩虹桥支行借款3,900万元和执行费25万元。2006年8月30日,九寨沟县人民法院[(2006)九民执字第015号],查封本公司持有的成都青羊区上池正街65号房产(权证号0538920,面积4,921.55平方米)。2006年11月3日,九寨沟县人民法院[(2006)九民执字第14号],决定对查封的上述房产进行拍卖。2007年4月6日,九寨沟县人民法院函[(2007)九法函字第03号],原定于2007年3月21日对成都上池正街65号房产的拍卖已经流拍,经研究决定再次进行拍卖,此次拍卖在上次保留价基础上下浮20%为2,000万元。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