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000,000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8月30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丹东化纤”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 股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3.4股股份。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A 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日期:
2006 年4月6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6 年4月18日
二、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1、法定承诺
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全体非流通股东并特别承诺
若在承诺的禁售期内出售其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或在禁售期满后超出承诺的比例出售其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实施该种违约行为所得到的价款将全部划入丹东化纤账户归丹东化纤所有。
3、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
三、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安排
1、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07年8月30日;
2、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份总数为1,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6%。具体如下:
3、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差异情况:
根据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在进行股改期间,公司3 家非流通股股东———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和开山屯化学纤维浆厂因未明确表示同意履行对价安排而不能支付对价,丹东国投持有的股权未能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过户至丹东商行名下。但上述3家股东实际应支付的对价股数为547,778股、273,889股和1,999,388股,由丹化集团先行代为垫付。代为垫付后,该等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的丹化集团偿还代为垫付的款项或股份,或者取得代为垫付的丹化集团的同意。
目前,丹化集团已书面同意丹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开山屯化学纤维浆厂持有的限售流通股取得上市流通权,其余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没有向丹化集团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也没有取得丹化集团的书面同意。因此其所持有的有限售流通股暂不安排上市流通。
四、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五、保荐机构核查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核查认为:截至目前,丹东化纤的相关股东目前均已严格履行并正在执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的各项承诺;丹东化纤相关股东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将不影响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的相关承诺。
六、其他说明事项
1、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
2、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丹东化纤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丹东化纤也不存在对上述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七、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8 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