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公司影响的公告
2007-9-4 10:44:45 作者: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盐(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经公司测算,增值税税率调整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后,预计在2007年新增公司净利润约310万元。
特此公告。
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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