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07-9-4 10:45:43 作者: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陵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限于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
四、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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