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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性监管”弊大于利

 2007-9-4 10:46:00 作者:0 

  毕舸

  8月28日上午,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副司长张满英和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接受专访,谈“严厉打击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发改委通报六起价格串通等违法行为案例,包括湖北省荆州市物价局查处豆制品经营者串通涨价案、重庆市物价局叫停火锅集体加收锅底费等。

  对于上述价格串通事件的查处,确实大有必要。民生消费类价格哪怕上涨一毫一厘,都会牵动民众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敏感而脆弱的心。而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所有人都应当明白一个道理:价格垄断不仅严重违背市场规律,更是对法治的挑衅与破坏,必须予以及时查处。

  然而,在为政府大力打击民生消费领域的价格串通事件叫好的同时,必须看到另一个事实,即在关系到更高层面国计民生的垄断性行业涨价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却出现了集体噤声,乃至出台各种政策变相纵容其涨价行为的反常现象。

  显然,在同一性质、同样产生恶劣影响的价格串通事件中,出现了两套执法思维、管理标准,价格串通的企业所面临的后果也截然不同。笔者注意到,民生消费类领域出现的价格串通事件,其发起者多为一些民营中小企业,而垄断行业基本为大型国有企业。前者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不过是简单的管理与服从关系,而后者与主管部门之间则存在诸多利益关联,除了垄断的“国有企业代表国家利益”口号之外,大型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企业依据自身所独占的庞大市场资源,往往能产生惊人的垄断暴利,这种暴利又演化成高税收、高福利,让政府同时获得丰厚财政收入与大量稳定而效益较好的工作岗位。由此,垄断企业与主管部门之间形成了“裙带关系”,产生了一损俱损的利益共生感受。

  其实,民生消费类的价格联盟事件,由于只是部分企业的参与,无法真正操控市场资源分配流向,而且由于其他竞争者的存在,很快便会不攻自破。而垄断行业的价格串通,由于处于排他性的市场“自主领地”,企业话语权几乎可以无限放大,再加上主管部门的行政保护,来自同业竞争与消费者用脚投票的两条博弈通道完全被关闭,价格可以随着垄断企业的牟利意志而不断上涨,这才是对市场法治体系的最大危害。

  市场法治的根本目的,是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法律监管模式。不论国有、民营身份属性而一视同仁、对所有违背市场规律和法律法规的价格串通行为,进行同等程度的依法查处,也是即将出炉的《反垄断法》第一要旨。政府的价格监管不能总留有制度“后门”,对一些价格串通行为的打击雷厉风行,对另一些价格串通行为却网开一面,就是歧视性的政府监管,其行为本身就已经违背了法律准则。

  “歧视性政府监管”弊大于利,如果把必要的政府干预和管制混为一谈,事实上是为一些歧视性的政策比如行业垄断、准入限制等等找到了一个貌似合理的借口,形成掺杂各种利益成分的功利主义管制。从保护市场秩序的长久良性发展出发,政府同样应对垄断行业涨价进行及时有效的惩处,而民众的高度期望,就落在《反垄断法》的设计及出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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