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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7-9-4 10:47:09 作者: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8月17日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了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07年8月27日上午8:30在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5人,实到董事15人(副董事长王保玉先生因公出差,委托董事长李泽民先生代为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泽民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中期报告》该议案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国家为了加强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使得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13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租金约定事项与以市场租金价格产生了较大差异。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订立补充协议。

  公司按照原协议约定每年向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总额为人民币178万元的租金,调整为每年支付总额为人民币1317.6万元的租金,自2007年7月1日起计算。

  董事会在通过此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吴永平先生、张忠义先生、曹贤庆先生回避了表决。

  该议案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房产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因近年国内房屋租赁价格随市场变化增幅较大,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8月22日签订的《房产租赁协议》中涉及房屋的租金约定事项,需依据本地房屋租赁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订立补充协议。

  公司按照原协议约定向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每年支付总额为人民币51.79万元的租金,调整为每年支付总额为人民币472.56万元的租金,自2007年7月1日起计算。

  董事会在通过此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吴永平先生、张忠义先生、曹贤庆先生回避了表决。

  该议案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塔山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的议案》

  该协议涉及土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同国用[2007]第000066号,坐落于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大路辛庄,面积为725053.1平方米。经双方协商,以该土地委托评估总价25159.34万元,使用年限49.32年,折算单位面积年租金25.19元/平方米,年租金总额为1825.06万元。租赁期限为5年,自2007年1月1日起计算。

  董事会在通过此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吴永平先生、张忠义先生、曹贤庆先生回避了表决。

  该议案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1001证券简称:大同煤业公告编号:2007-010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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