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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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质量兴业”方针,激励广大建筑装饰企业争创精品工程、打造企业品牌,推动我省建筑装饰工程整体水平不断提高,经山西省建设厅批准,山西省建筑装饰协会特设立“山西省建筑工程装饰奖”(以下简称装饰奖)。
第二条 装饰奖是我省建筑装饰行业工程的最高荣誉奖,获奖工程的装饰水平应达到省内一流水平。
第三条 装饰奖的评选对象是在山西省辖区内的建筑装饰工程。
第四条 装饰奖与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接轨,凡申报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工程,必须是山西省建筑工程装饰奖获奖工程。
第五条 装饰奖每年评选一次,奖牌不分等级,一般评选数额不超过20个。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装饰奖的评选范围:
1.宾馆、饭店、培训中心等旅游度假性建筑装饰工程;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的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
2.商业服务设施建筑装饰工程;各类商场、营业大厅建筑装饰工程;候机楼、候车室等交通设施建筑装饰工程;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文化馆等体育文化类建筑装饰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的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
3.各类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的修复性装饰工程;纪念性建筑装饰工程。
4.确属优秀的单项建筑装饰工程项目,也可申报。其中建筑幕墙工程,幕墙面积在2000m2以上,其它单项不受限制。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境外施工企业总承包的装饰工程;
2.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3.虽已建成,但未通过质量和防火验收的装饰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装饰奖建筑装饰工程的申报条件:
1.装饰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符合国家、建设部和我省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通过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或投资单位组织的全面验收,达到优良标准;
3.交付使用并经过一个冬雨季使用考验,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4.应为市(地)范围内的优秀建筑装饰工程。
第九条 申报单位为建筑装饰工程的主承建单位,大型建筑装饰工程可由两个以上主承建单位申报;建筑装饰总承包的由该建筑装饰工程总承包单位申报;有主承建或总承包单位承建的建筑装饰工程,允许最多三个参建单位同时申请该建筑装饰工程的参建奖,参建单位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建筑装饰施工合同”。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十条 申报装饰奖的承建单位填写申报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征求用户意见,报工程所在地建筑装饰协会(没有成立建筑装饰协会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审查同意后报省建筑装饰协会。
申报程序是:
1.市(地)所属建筑装饰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装饰协会或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本会评选。
2.省属和中央部委管理的直属企业驻晋建筑装饰企业直接向省建筑装饰协会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
1.申报资料总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名称及份数);
2.《山西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申报表》一式三份;
3.建筑装饰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情况文字材料一份;
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合同的主要部分);
5.建筑装饰工程全面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6.反映建筑装饰工程全貌和装饰工程主要部位彩色照片一份(照片七寸大小)并附文字说明;
7.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资料统一装订成册,A4幅面大小。
第十二条 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九月底。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装饰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申报工程由省建筑装饰协会的组织安排专家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复查本着简化程序、掌握重点的原则进行:
1.听取装饰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介绍;
2.实地核查装饰工程质量情况,听取建设单位的意见;
3.查阅工程有关的技术档案和业内资料。
第六章 工程评选
第十五条 装饰奖的评选由有关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建筑装饰协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根据申报资料和工程复查情况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七章 评选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
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要坚持标准、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八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装饰奖的施工企业授予奖牌和证书,对设计单位、参建单位颁发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山西省建筑装饰协会组织编辑出版《山西省建筑工程装饰奖专辑》,将获奖工程和获奖单位载入我省建筑装饰行业光荣史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装饰奖”评选的有关费用,根据自愿原则由申报单位适当交纳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