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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室内设计师出图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中装协 2007-6-30 17:25:59 作者:中装网 
2007-2-9 来源:中装协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室内设计人员的管理,提高建筑室内设计质量和水平,增强设计师的权威性和责任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的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所属会员单位(包括装饰装修企业及装饰装修设计单位)的各级建筑室内设计师

第三条 凡具有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评审认定的各级建筑室内设计师资格的设计人员可申办建筑室内设计师出图专用章(以下简称“出图专用章”)。

第四条 各级建筑室内设计师必须接受“出图标准、行业规范、出图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等的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领“出图专用章”。

第五条 未经协会评审认定的建筑室内设计从业人员、未办理装饰设计专业委员会个人会员手续的均不得申领“出图专用章”。

第六条 各装饰装修企业或设计单位,从事经营性建筑室内设计所提供的施工图纸、现场修改设计通知单,必须加盖“出图专用章”,用章印应加盖在底图单位图签方框的下方。

公共建筑和幕墙建筑设计图纸必须是盖有中级建筑室内设计师(含中级)以上的“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七条 对未加盖“出图专用章”的施工图纸不得施工,各建设单位、招投标部门、业主用户等均可不予认可。

第八条 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包括区、县质监站)和工程监理单位,在进行项目质量监督或工程监理时,应检查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图纸上是否盖有“出图专用章”,如发现未盖章的施工图纸责令停止施工,并追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 设计师“出图专用章”由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统一制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刻印,不得出借印章牟利。

第十条 设计师“出图专用章”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申领“出图专用章”的,应当在期满前30天内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一条 违反本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协会按行规行约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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