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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全面监管劳务合同

中华建筑报 2007-6-30 17:39:55 作者:中装网 
2007-2-28 来源:中华建筑报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劳务作业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劳务报酬拖欠,从6月1日开始,济宁市对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全面进行监督管理。

  据悉,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依法签定书面劳务合同,并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劳务作业报酬费用的事项进行约定:劳务报酬费用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劳务作业报酬费用的调整方式、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发生劳务作业报酬费用纠纷的解决方法;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缴纳。

  劳务作业发包人与承包人不按照劳务作业发包文件和中标承包人劳务作业报价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与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劳务作业报酬费用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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